职权类别:行政检查(4项)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违法责任 | |
1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人防办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2.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3.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4.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5.指挥与应急协调科。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 执法 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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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人防办工程管理科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工程管理科。 2.工程管理科。 3.工程管理科。 4.工程管理科。 5.工程管理科。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 执法 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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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3-3077152 监督电话:0373-3666026 | |||||||
3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2008年1月8日发布)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
人防办综合科 | 1.监督检查责任: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依法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金额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综合科。 2.综合科。 3.综合科。 4.综合科。 5.综合科。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 执法 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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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3-3077152 监督电话:0373-3666026 | |||||||
4 |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2003年2月21日发布并实施)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2010年7月发布)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
人防办工程管理科 | 1.监督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2.审查责任:依法对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工程管理科。 2.工程管理科。 3.工程管理科。 4.工程管理科。 5.工程管理科。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 执法 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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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3-3077152 监督电话:0373-3666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