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升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新乡市南环路以南,新二街以东开发建设的恒升起重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及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0163.04㎡,经查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等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下达了《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新防限缴通字〔2019〕1号),通知你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陆佰玖拾万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6904155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诉也未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现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新防征决字〔2019〕1号)决定,限你单位在接到该通知书后15日内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人防办窗口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6904155元。
因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决定书(新防征决字〔2019〕1号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