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防行罚决字〔2021〕1号
新乡市腾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在怡园商城下沉广场修建的多处固定木制凉亭项目,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1、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20日内拆除在怡园商城下沉广场修建的多处固定木制凉亭,将广场恢复原状;
2、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民中心人防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 王飞 电话:0373-3666018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